金沙2004路线js5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3-12浏览次数:82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金沙2004路线js5学生(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档案统一由各学院管理,为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应明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能遵守党的纪律,严守秘密,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为学生管理工作服务。
       第三条 学生档案是学生自升入中学至大学毕业阶段所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是学生学习阶段情况的真实记载,它为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单位或更高层次的学历培养部门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 学校各院、各有关部门要将学生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等各环节纳入本部门学生管理工作中去,维护材料的真实面貌。

第二章   学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制度
       第五条 归档范围
       (一)学生中学阶段形成的材料,包括团建材料、党建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体质测试表、健康测试表、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测试证(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体育合格证、高等学校考生招考登记表、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等。(各地因地区差异,材料会有所不同,中学材料以学生所在中学或省招办寄来为准,做好保存,及时入档。)
       (二)学生进入金沙官网学习后形成的材料:团建材料、党建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学籍变动材料、成绩表(在校历年学业成绩总表、毕业设计成绩考核表)、毕业生体检表、大学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派遣证等。
       第六条 归档要求及时间、手续
       (一)学院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归档范围及要求,将应归档的材料,收集齐全、完整;
       (二)凡需归档的材料,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严禁使用纯蓝钢笔、圆珠笔填写或复写,以利于档案的保存与使用;
       (三)新生档案材料在新生入学3个月之内由各院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收齐后按一定程序转交给该院档案管理人员,严格交接手续;
       (四)教务、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应将学生相应的奖励、处分、学籍变动等有关材料及时转交学院档案管理人员,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五)学生毕业期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医院、招生就业处应及时将贷款学生还款确认书、毕业生体检表、就业通知书转交各学院档案管理人员,各院有关部门也应将本院毕业学生成绩单、团建材料、党建材料、大学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转交本院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入档。

第三章  学生档案的保管
       第七条 各院(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学生档案,建立本院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学生档案和相关材料要及时进行整理、归档,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鼠虫、防尘、防光、防潮工作。
       第八条 学生档案的查阅制度:
       (一)学生本人不得查阅个人档案,档案管理人员也不得向学生本人泄漏档案内容;
       (二)凡需查阅学生档案,或复印、摘抄档案内容,须填写《学生档案查阅审批表》,由查阅单位负责人和学生档案所在院分管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方可;
       (三)查阅人员不得涂改、拆散、抽取、撤换、图划、污损和泄露学生档案材料,也不得翻阅无关查阅目的的学生其他材料;
       (四)学生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单位开具证明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借阅。用毕后应及时归还,借阅时间不得超过7天;
       (五)对于违反借、查阅制度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上报主管单位或分管领导予以批评教育,给予纪律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学生档案的转递。
       第九条毕业生离校前和学生退学,各学院须在教务处、学生处的指导下,整理好毕业生和退学学生的档案,做好装档密封及转递工作。档案材料应在学生派遣前由学院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在转递本院学生档案时,须仔细填写《学生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核对档案袋内的内容与学生本人是否一致、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全无误后密封。要坚决杜绝错装、漏装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毕业生档案在派遣后两周内通过机要部门寄送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人事代理)部门,不能自带,档案寄送地址依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栏所填信息,毕业前未就业的毕业生档案原则上寄送到生源所在地教育局。退学学生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人事局或教育局。
       第十二条 学生档案转出后应在档案底册上作相应处理,如注明该档案何时转往何处等。档案转出后一个月仍未收到回执,由院档案管理机构发函催要;收到回执后,要将其粘贴在《学生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存根上备查。
       第十三条 毕业生在工作单位报到一个月内,务必到有关部门查收个人档案,未查收到档案的毕业生,及时到本院档案管理部门查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