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建财务工作,保证正常基建项目所需资金,切实管好用好基建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结合金沙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依法合理的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学校党委批准下达后,全校基本建设各项工作必须围绕计划进行,财务核算对象要以计划项目为基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额要以计划为准绳。校长对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直接责任,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计划、组织实施、竣工决算等,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各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将正本一份交财务处存档,作为财务处控制预算及财务人员付款的依据。
第六条 基建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工程招标合同一经签订,要严格履行合同。
第七条 按照财务收支规定,所有基建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后才可办理支出。
第八条 根据财务管理和资金支付的要求,基建部门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2﹑省发改委签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投资计划通知。
3﹑施工招标文件。
4﹑开工报告。
5﹑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
6﹑工程进度报表。
7﹑竣工报告。
第九条 基建资金收入管理
1、国拨、自筹、信贷资金落实到位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工程项目分别入账核算,不得相互挪用。
2、基建材料处理收入、拆旧工程收入、对外服务收入等,要及时上缴给计财处,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条 基建资金支出管理
1、基建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经费审批人,在资金落实到位的额度内,全权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资金支付的审核工作。
2、工程正常费用的拨付:基建处应事前向计财处提供施工进度及资金需求月报表,财务处根据合同审核后,按实际进度办理拨付款手续。
3、严禁工程决算超预算。由于不可预测因素造成工程费用确需变更的,基建处应事前向学校报送变更部分说明,经学校批准、审计后,方可办理变更所需资金的拨付。
4﹑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4)有工程质量问题;
(5)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6)与合同条款规定不符合的。
第十一条 往来款项的管理:往来款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学校的管理要求办理,各借款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及时清算。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基建处组织竣工决算,财务处清理合同执行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验收单、竣工决算单(包括工程中标价格、增减洽商等)、审计部门的结算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按要求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清查、在建工程的清理、账务的处理、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需经基建处、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学校主管基本建设的副校长签字并报经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