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2004路线js5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19浏览次数:2760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金沙2004路线js5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 “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

 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责任,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和责任

 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并具体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具体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本单位及管辖范围内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各信息拥有单位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能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应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须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一)凡是标有“绝密” “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征得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查同意。特殊情况需报请学校保密委员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和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

各单位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做好保密审查。

可能涉密的重大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填写《金沙2004路线js5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各单位初审——学校保密办公室复审——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发——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并将《保密审查表》送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保密审查应在《金沙2004路线js5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规定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审查期限内完成。

第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金沙2004路线js5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金沙2004路线js5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填表日期:

拟公开信息单位


信息拟公开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信息名称


信息拟公开途径


信息内容摘要


拟公开信息单位

初审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保密办公室审核意见

应予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学校内部信息

 □个人隐私

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不予公开的依据:



审查责任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毕盖章后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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